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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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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将主犯分为两种,即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以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从犯 我国现行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这个概念可以看出,从犯包括两类共同犯罪人,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次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不主动发起犯意,在共同犯罪实施过程中积极性不高,行为强度不大,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不大或者根本未对结果有任何作用,等等;辅助作用通常表现为:准备或提供犯罪工具,排除犯罪障碍,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打探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和完成的信息,在犯罪过程中把门望风,等等。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和共犯的类型之一。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辅助作用是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消除障碍等。次要作用是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特定的犯罪活动,或者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轻微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提前处罚;对于从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根据我国法律,欺诈团伙的员工,即从犯,在量刑时,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1、认定主犯,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认定为主犯: (1)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 (2)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闹事犯罪的聚头,在整个聚众闹事过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是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对社会危害性负主要责任的人。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 2、认定从犯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和教唆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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