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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的责任】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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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方没有营业执照的,属于非法用工,不能确认为劳动关系。如果发生工伤的,可以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进行一次性赔偿。《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依据国务院2002年12月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2004年11月公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规定了以下处理措施:(一)无营业执照经营单位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包括依照条例对无照经营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二)无营业执照经营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取缔。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由于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其用工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会产生履行的效力,即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效果,但这并不等于不会产生其他法律后果。《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其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经督促、引导,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的,由用人单位向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查处取缔的,由其出资人向已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报酬标准依照已履行的部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难以确定的,按当地同类工种的平均工资确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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