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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减刑的条件: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死刑的限度:死刑...
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决定限制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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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有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1、对于符合"1+8"类犯罪死缓犯的减刑进行限制,不是应当或者一律限制,应当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只有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一般予以限制。 (1)累犯前罪是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的; (2)累犯前罪所犯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3)累犯前罪数罪并罚的; (4)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之 一,存在数罪的; (5)只有累犯或者其他八种犯罪之一情形,适用限制减刑应特别慎重,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死缓又偏轻,选择限制减刑体现罪行相适应的; (6)其他符合限制减刑的。 2、被特别限制减刑的九类死缓犯,具体包括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循罪行的法定原则,在此之外的死缓犯,一律不得适用减刑限制。 3、刑法修正案 (八)所限制减刑的这些死缓犯所犯的均是重罪,犯罪分子均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予以较长时间的监狱改造,难以达到教育、矫正不法分子使其走上正规的社会效果的,可以考虑适用减刑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相继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时间不得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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