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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犯罪分子本人赔偿,不能株连无辜。但由于某些案件有特殊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本人无能力赔偿,可由别人代为赔偿: (1)根据婚姻法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造成的损失,其父母有赔偿义务,应由其父母赔偿。 (2)如果有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参与作案,其他人不管构成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根据民法总则规定,都要承担民事责任,都应赔偿。 (3)被告人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如果有一部分用于家庭生活,对这一部分,其家属有退赔义务。 (4)如果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是应当判处死刑,并且必须执行的,那么,被告人的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可以代替被告人赔偿。 当然,这种赔偿也应视为被告人进行的赔偿,据此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适当从宽处罚。 (5)成年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虽然不能让其家属或者动用家庭成员共有财产赔偿,但可以动用家庭财产中属于犯罪人那一部分赔偿。 以上就是ask.com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江西省高院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标准”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的立案,需要有明确的原告、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不会立案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ask.com,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均限定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具体而言法律又有不同的表述。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1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同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失;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用的是经济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范围问题上,物质损失、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同义,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尽管在其他场合,三者的内涵并非完全相同。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却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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