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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证据口供补强规则口供补强规则。现代各国刑事证据法多限制口供的证明能力,不承认其对案件事实的独立和完全的证明力,禁止以被告口供为有罪判...
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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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初查第一百六十八条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二节立案第一百八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三日以内,将立案备案登记表、提请立案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备案材料,并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以内,提出是否同意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的审查意见。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立案决定错误的,应当在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并在收到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书面通知或者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在我国刑诉法释放依据是刑事诉讼法,针对证据不足的情况是可以释放的,情节轻微或者不构成犯罪也是可以释放的。刑事诉讼法中有多达九款条例来释放犯罪嫌疑犯,法律相对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姑息任何一个人也不会冤枉一个人。针对刑事诉讼的规则,相关条例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一)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证据在经过法庭质证后,法官没有理由怀疑其为虚假,便可认定其真实性。 (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指民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它是由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 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 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三)证据的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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