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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病故的,社保部门要向其遗属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根据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目前的最新标准是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抚恤金标准分为烈士、因公、病故三等: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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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丧葬费是指,亲属对死亡人员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各地的丧葬费标准好象都有所不同。是可以同时享有的。按照国家现行政策非因公死亡待遇一般包含: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共三部分,但是具体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辽宁省的具体制度没能帮您查到,但是各省的制度都相差不多。 下面是山东省、辽宁省的制度,可供您参考: 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四、企业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已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范围并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人员及发放标准进行全面认定、清理。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身份条件的认定,应严格按辽劳险[1992]141号文件执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过去纳入享受范围但现在已经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超标准享受待遇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要严格认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生活救济费待遇。今后,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政策执行的地区,省将核减养老保险基金补助。 七、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直接涉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认定和发放工作,确保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时足额发放。 八、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一、调整丧葬费标准 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调整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二、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三、条件、范围和支付渠道 遗属的条件、范围及丧葬费、生活困难补助的支付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
请参见,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黑人保发〔2010〕53号 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人事(干部)处,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中直行业、军工、煤炭和基本养老保险省直接管理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从2010年7月1日起,提高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600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仍由原规定渠道支付。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 四、本通知下发后,如国家对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零一零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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