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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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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五十三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债权人依法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在宽限期内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折价留置物,也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出售留置物。 留置物折价、拍卖、出售后,其价格用于清偿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行使留置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 2.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即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 3.必须是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还不能判断出债务人到期能否清偿债务,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 4.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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