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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第一款修改)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
本罪因刑法修正案九出台,该罪已经被取消,并变更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体要件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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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对象: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和公民身份管理秩序。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收购等方式大肆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本身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 四、主观方面:故意。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会涉嫌犯罪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加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再修之一)】
合伙销售公民信息罪已被刑法修正案(九)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罪既遂应当判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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