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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2、《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
向检察机关申请。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诉讼,要求检察机关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能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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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刑事监督职能,在促进规范执法和公正执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将刑事立案活动纳入监督范围,但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的监督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应当立案也是关系到公民和法人合法权利的非常严肃的刑事诉讼活动,也应当纳入立案监督范围。特别是在我国的文化背景和道德观念中,即使一个人只被侦查机关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在社会上也会产生相当负面的影响。2000年1月,高检院审查逮捕厅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答案》,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不应立案侦查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意见。该回答还将公安机关不应立案纳入立案监督范围,有效维护法律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予立案侦查,或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可以提供公安机关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文书及申诉材料、相关证据、身份证明等到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接收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后,会及时审查材料,作出相应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当事人;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还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属于。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检察机关予以立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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