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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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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人员,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交通安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二)建全本单位自有、租借车辆和员工私家车档案;(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四)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五)严格驾驶人员日常管理,严禁使用无驾驶证人员或驾驶证损毁、暂扣、吊销期间的人员从事驾驶工作;(六)加强车辆日常维修保养,督促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严禁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和报废车辆上路行驶;(七)督促本单位职工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处理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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