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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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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21日,小王与丈夫李某协议离婚,在财产方面,他们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分割。但离婚后小王却发现,在其不知晓的情况下,李某于2010年10月11日出资10万元开办了一个经营箱包的商店,并已取得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这1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离婚是否还可以主张分割?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出资开办商店的10万元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所以,王女士离婚后,依然可以通过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再次,李某个人投资开办商店系个体工商户,其独自经营,自担风险,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受《个人独资企业法》约束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因此,王女士还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法院提出是否经营该商店的主张。 最后,对王女士更为有利的是,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对于这部分财产,法院可以酌情对李某少分或者不分。另外,李某投资开办的箱包店在双方婚姻关系期间所得的收益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女士也可以同时主张分割。
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才发觉对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故意隐瞒己方过错、隐瞒财产等情节的,离婚协议中的“双方自愿离婚”、“子女抚养的处理”等条款是有效的;对于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得视不同的情况来处理: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尚未超过一年,且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该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属于法律规定的可申请变更和撤销的情形;若办理离婚登记之日至起诉之日已超过一年,即使有证据证明协议双方在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财产分割部分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超过一年的,财产分割的内容有效;未超过一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予以变更或撤销。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3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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