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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江苏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2013年7月1日起,苏州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与省...
2010年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960元/月;二类地区,790元/月;三类地区,67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7.8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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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连市为例: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3号),我市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和各先导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00元调整为15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5元;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00元调整为143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2元调整为1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18.43%。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三)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五)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铜梁区、潼南区、荣昌区等23个区及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5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 (二)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40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 《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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