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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依据数罪并罚的执行刑来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即使“数罪的总和刑期在三年以下时”也不能考虑适用缓刑,因为这是依据数罪并罚最后的执行刑来确定的。...
1、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原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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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数罪并罚最后判处的刑罚符合相应条件,且满足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如果数罪并罚后仍然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的,可以再适用缓刑。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胁从犯,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主观恶性较深。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不然在(<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不能宣告缓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共同犯罪中从犯,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也可以适用缓刑。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可能被判处拘役。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相反,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有再犯之虞、中止或者未遂,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也不能适用缓刑、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但必须注意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如果悔罪表现好:(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其罪行较重,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累犯屡教不改: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第74条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犯罪预备;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综上所述,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未成年犯罪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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