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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老师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学生受伤的赔偿除了自己的过错应承担部分外,其余应由学校承担.学校承担后,学校可依据老师的过错大小责成老师承担部分或...
本校校长定的,可高可低,他可以把体育课每节课的量等同于语数,也可以不同于语数,给你定低是你没阅作业,不辅导学生,给你定高,是因为你在室外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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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这样说,只要责任在教师,学校就无法摆脱责任。在该案中,教师不是责任主体,教师是学校的员工,上体育课教师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只要该教师在体育课上有过错,致使学生蒙受损失,就应当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当然对方那位学生也有责任,甚至受害人本人也可能有一定过错(你说得太笼统,我个人大致推测)。该案应当由各责任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向受害人赔偿。
《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你反映的情况,孩子九岁,且人身损害发生在上体育课时。显然学校(教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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