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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XXX法释〔2000〕30号) 第十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及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货物有以下情况之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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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客体要件。国家正常外贸管理秩序和国家进出口货物、货物禁止管理规定。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嫌疑犯是否有走私国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主要部件。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知道违反海关监督规定,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主观故意,可以参照《处理毒品犯罪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中毒品嫌疑人主观知道的认定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根据立法的原意,为了严厉打击这种犯罪,只要知道是走私,主观上是否知道这种货物,货物就可以被国家禁止进出口,认定具有本罪的主观故意要求(对走私对象有错误的认识,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可以在量刑上表现出不同)。但是,由于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特定企业批准后,可以在特定时期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货物,因此只要逃避税金,就可以根据逃税行为追究责任。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走私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满二十五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满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走私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满十件,或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满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进出口的有毒物质一吨以上不满五吨,或者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四)走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或者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环境、资源保护的货物、物品十吨以上不满五十吨,或者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未达到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者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重大动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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