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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但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公司分立前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对分立后的债务偿还有约定的,按...
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的,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法人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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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的,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合并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分立为两家公司,如果没有其他协议,分立后的两家公司将对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分立后的债务承担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的,分立前如何承担债务以约定为准。 2、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债务,分立前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在存续(派生)分立的情况下,由原公司和分立后新设立的公司共同承担;在解散(新设立)分立的情况下,由新设立的所有公司共同承担。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处理规则如下: 原则:分立后的公司享有连带债权,并承担连带债务。 公司分立,属于公司法人的变更,并不意味着分立前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分立后,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例外:债权人和分立公司对债务处理另有约定,按约定处理。在分立过程中,公司应与所有债权人协商,签订债务分担协议,确定分立后的债务承担。 但公司分立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未经债权人批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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