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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2)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3)交通警察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 。
有《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如有轻伤但对事实和原因无争议,同样对赔偿有争议的,也可适用简易程序。
我国简易程序的规定主要是公安部2008年颁布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对简易程序作了如下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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