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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犯罪客体一个抽象的概念,犯罪对象是具体的,对象是客体的载体,例如:在某一起刑事案件中,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权,犯罪对象则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人如某甲。在另外一起人身侵权案件中,某乙也是犯罪对象,但犯罪客体则可能也是生命权。即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假设某甲是犯罪对象,则在不同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客体可能是某甲的财产权,也可能是某甲的生命权,还有可能是某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这就是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表现出不同的犯罪客体。
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联系是都是属于一种犯罪的行为,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学界认为这只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描述,并非犯罪预备的概念。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具备以下特征: 1、行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2、犯罪预备行为必须是在着手实施犯罪前停止下来; 3、犯罪预备行为停止在犯罪预备阶段必须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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