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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做的规定主要是第七十六条到第八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十六条国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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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属地管理、救援队伍支撑、各方协调联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和提供专业服务用于应急救援。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危险目标的确定、分类以及其潜在危险性评估;(二)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组成单位、组成人员以及职责分工;(三)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险情报告以及救援预案程序;(四)应急救援装备、设备、物资储备以及经费的保障;(五)现场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和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劳动密集型企业、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景区(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以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紧急疏散和应急救援需要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二)配备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消防、通讯、广播、照明等应急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三)禁止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救援的障碍物;(四)禁止违法、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五)法律、法规有关安全保障的其他规定。前款规定的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根据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必要时,引导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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