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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
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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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程序:1、工伤认定申请到劳动局保险科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请说明。按如下材料报送申请: 1、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4份) 2、填写《个人信息表》 3、劳动关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工资报酬领取证明即工资条复印件或工友书面证明等) 4、抢救医院初次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交通事故或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责任裁定书和相关处理证明/下落不明的,提交司法部门裁定书 7、复转军人旧伤复发的,本人革命伤残军人证 8、见义勇为的,提交民政部门证明材料 9、工伤证明材料 10、二寸照片1张 1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 12、受伤经过简述报盘
司法伤残鉴定委托包括即时受理、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信函提出鉴定委托)、协商受理(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四种。重新鉴定的委托无须重新委托需要在委托书中注明。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第二步应当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属于一般民事合同性质,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委托鉴定的标的,如鉴定事项、用途及要求;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并注明检材耗尽、可能损坏或无法完整退还的,应征得其同意;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约定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的方式等条款。
一、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1)、申请人及申请时效用人单位和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均可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24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受理及取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工伤认定结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伤残鉴定程序如果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亦称为伤残鉴定)。医疗终结期、劳动功能障碍、生活自理障碍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残疾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情况,分为十个,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一至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确定。五项条件均需要护理者为一级,五项中四项需要护理者为二级,五项中需要三项护理者为三级,五项中一至二项需要护理者为四级。 (1)、伤残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伤残鉴定。 (2)、申请的提出:应当在职工医疗终结期满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认定工伤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医疗终结期需要延长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 (3)、鉴定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4)、对鉴定不服的复查申请: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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