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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如果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应当接受该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都对履行期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理由是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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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如果该提前履行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债权可以拒绝提前履行。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只要不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提前履行并无不妥。
1.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间,其起始应为合同生效之时或者之后。履行期限的确定,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则确立。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债务人享有期限利益时,债务人可以抛弃期间利益而提前履行,但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抛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受领,例如无偿保管合同。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抛弃的期限利益,利益人不得请求返还。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 2.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使自己的期限利益不受损害,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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