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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规定,伪造、变...
(一)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以下简称出入境证)的,应立案调查。(二)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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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以下简称出入境证)的,应立案调查。(二)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入境证明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重大事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入境证明书5119本(份、个)2、为违法犯罪者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入境证明书3、违法收入10120万元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三)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境证明书,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为特别重大事件:1、为他人提供伪造、改造的出境证明书20本(份、个)以上2、违法收入20万元以上3、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l款的规定,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明书、印鉴的,必须立案。本罪是行为犯,行为者实施伪造、改造或买卖国家机关文件、证明书、印鉴行为,原则上构成犯罪,应立案追究。
(一)本罪与偷越国(边)境罪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供自己偷越国(边)境使用,而不是向他人提供,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按偷越国(边)境罪认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客观方面不同,即本罪是向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偷越国(边)境罪是伪造、变造证件供自己使用。(二)本罪与伪造证件变造证件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客观行为不同:本罪的主要行为是“提供”而非“伪造、变造”,只要行为人向他人提供了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而不论是谁伪造、变造的,均构成本罪;反之,不构成本罪。而伪造、变造证件罪的主要行为是伪造、变造,行为人只有实施了伪造、变造行为才构成犯罪。所以,当行为人只实施伪造、变造出入境证件的行为时,则构成伪造、变造证件罪;当行为人既伪造、变造了出入境证件,又把伪造、变造的证件向他人提供时,则前一行为被后一行为吸收,对行为人按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论处,并不两罪并罚、但量刑时可适当从重。(三)本罪与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有以下两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是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后罪的对象是出境证件。作为本罪犯罪对象的证件既有出境证件,也有入境证件,且证件本身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而是伪造、变造的;而作为后罪犯罪对象的证件则只是出境证件,且证件本身是真实、合法、有效的。2、犯罪行为特征不同。本罪特征是“向他人提供”,至于行为人如何弄到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与定罪无关;而后罪的行为特征是“骗取”,只有行为人弄虚作假,骗取出境证件的,才构成犯罪。任何伪造国家证件的机构或者是个人已经违法,若是有人拿着这些伪造的证件,实施招摇诈骗的行为,此时由于他人不能很清楚的辨识该证件的真伪,故此很容易被骗,所以我国司法直接规定了,不管是任何人,都不能利用伪造的国家证件,实施招摇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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