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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况如下: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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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须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迟延交付房屋,另一方可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则您可依据该约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如果合同中没有类似约定,您可用特快专递或其他有效途径催告对方交付房屋(须留有催告的证据),在合理的期限内对方仍未履行,您可致函(保留证据)对方解除合同,然后您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合同已解除的诉讼。
1、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25条第2款规定,开发商对银行承担返还已收受购房款的责任,即买受人应当归还的按揭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开发商对买受人承担返还首付款及利息的责任。 2、若因买受人或其他非开发商原因造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解除的,由过错方承担损失。 3、对于诸如房屋装修损失、房屋产权过户的税费及房屋价格损失等其他损失,由合同双方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违约;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 根本违约: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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