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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
三级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医疗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住院食品补贴费用、营养费用、工作损失减少收入、残疾赔偿等。具体金额应根据医疗事故水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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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1)医疗费用;(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贴;(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贴;(6)残疾电器费;(7)丧葬费;(8)被扶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医疗费:按照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一)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4)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营养费用: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6)交通费:根据实际费用计算。(七)残疾赔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20年。(八)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9)丧葬费:六个月前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十)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医疗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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