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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是指进入房间,秘密盗窃,也是盗窃的一种。当然,这意味着没有其他构成转化犯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一般入室盗窃可以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可以找回被盗财产。入室盗窃违反盗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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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盗窃罪的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入室盗窃是盗窃的一般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要有入室盗窃,就认定为盗窃,所以没有入室盗窃。入室盗窃只是盗窃中的一种情节。因此,一般在有入室盗窃行为时,一般都会按一般盗窃犯罪处理,即给予行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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