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对于绑架罪成立形态的划分标准,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将绑架罪列入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可见其立法本意着重强调被绑架人的人身权利,况且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只将“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作为绑架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而未将勒索财物的数额及其他非法目的内容作为法定情节加以考虑。因此,应以绑架他人的行为是否得逞作为区分绑架犯罪既遂未遂的标准。 第二种意见认为,绑架罪包括绑架和勒索犯罪两种行为,绑架他人并非行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才是行为的犯罪目的,而目的未达到则说明犯罪未得逞。因此,应以勒索财物或其他非法目的是否达到作为绑架罪既遂未遂的划分标准。
由于绑架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中,绑架的本质是使被害人处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的支配之下,因此该罪应当保护的法益是被绑架人的行动自由和身体安全。相应地,认定该罪构成犯罪既遂的标准在于行为人或者第三人是否真正控制、支配了被害人的人身,是否威胁了被害人的身体安全。因此,只要行为人或第三人控制和控制受害者的人身自由,就意味着被绑架者的身体安全处于危险状态。那么,不管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向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提出勒索财物或者其他不法要求,也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获得财物或者满足了不法要求,均成立绑架罪既遂。虽然实施了暴力、胁迫、麻醉等行为,但未构成人质人身实际控制的是未遂,当然包括勒索财产或强制其他利益而未能实现的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8人已浏览
1,343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