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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后能不能做无罪辩护?

2022-07-17
根据刑法第67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在开庭时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答复,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这样的疑惑。翻供和对行为性质的辩解的界限如何界定。假如犯罪嫌疑人在自首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主观认识都作了交代,认识到自己犯了罪。但在庭审时承认自己的行为,但对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应该如何认定。抽象的说,就是翻供是否包括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根据文意解释:翻供就是推翻自己的供述。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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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自首的供述应该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既然是罪行,就说明供述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那么在庭审时再对行为性质进行辩解,就是翻供,不应当再认定为自首。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答复,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两者肯定存在矛盾。以上两个司法解释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因此位阶是一样的,同等位阶,新法优于旧法,应该采用最高院的批复。即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如果对于事实客观存在进行否认则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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