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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名称和住所;(二)业务范围;(三)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五)组织机...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业务范围; (三)成员资格及人社、退社和除名; (四)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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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金;(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二)章程订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⒈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国住所); ⒉合作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⒊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⒋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⒌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新《公司法》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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