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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欠债不还跑了,可能会涉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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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高利贷跑路犯法。至于通缉不通缉,要看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如果社会危害程度轻微,不构成刑事犯罪,不会通缉,如果社会危害程度严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会通缉。欠高利贷跑路是否构成犯罪的分析:1、民间借贷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利率超过部分是法律不保护的,但是,本金及银行利率法律是保护的。2、欠高利贷跑路犯罪不犯罪要从动机和后果来分析:A、如果是因灾因病因祸急需钱用,许诺高利借款,到期无能力还款,债主经常上门催讨威逼,弄得难以正常生活,躲债跑路,不构成犯罪,不通缉,但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存在的,有偿还能力时是必须要偿还的,高息部分可以免除。B、如果是经商办企业搞种植养殖需要资金,高利许诺借款,企业亏损,无力还债,企业资金来龙去脉,账目清楚,没有财产隐匿转移,企业确实经营不下去了,躲债跑路,主观上没有犯罪动机,但是客观上造成了社会危害,这就有两种可能,一是借款数额不巨大,借款人员不众多,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不构成犯罪,不通缉;二是借款数额巨大,借款人员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甚至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构成非法集资罪,会通缉。C、以经商办企业为名义,以高息利诱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用少量资金假办企业,甚至办多个空壳公司,敛财到一定程度卷款跑路,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犯罪意图明显,客观上危害范围广泛,危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构成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会通缉。D、直接办投资公司,高息利诱公众存款,实际什么资也不投,到一定时候,卷款跑路。以高息为幌子,以敛财不还为目的,主观上犯罪意图明显,客观上社会危害严重,构成非法集资罪和诈骗罪,会通缉。
欠款人跑路,债权人也应当及时起诉后固定权利来进行维权,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后可能丧失胜诉权。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5条规定: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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