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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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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5日内应当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经批准还可以延长10日,也就是30日,鉴定完成后,应当在5日内发还车主,所以,交警扣留事故车辆一般是30天至40天。检验、鉴定不能在30日内完成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还可以延长。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公安机关如批准重新鉴定,那么扣车时间还要计算一个检验、鉴
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扣留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可见,正常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时间应该为3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天。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时限仅仅是针对事故车辆而言的,如果事故车辆还存在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未投保强制保险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该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于交通事故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的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事故车辆扣留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同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可见,正常的事故车辆被扣留的时间应该为30天以内,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0天。需要明确的是,这个时限仅仅是针对事故车辆而言的,如果事故车辆还存在无牌、无证、达到报废标准或者未投保强制保险等其他违法行为,则应该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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