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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责任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依其职权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擅自使用有毒物品的,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其职权予以取缔;并且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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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童工使用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第十条童工生病或受伤,使用者应负责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儿童工作障碍或死亡的,使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取消民营非企业部门登记的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部门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使用者必须一次性赔偿残疾儿童工作者死亡儿童工作者的直接亲属,赔偿金额按国家工作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一条绑架儿童工人,强制儿童工人,使用儿童工人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儿童工人,儿童工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绑架儿童罪,强制劳动罪或其他罪行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使用者和相关负责人使用童工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造成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导致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不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的,或者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治理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重新作业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的;(三)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安排劳动者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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