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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案件有关的,根据办案的情况决定,可以是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返还。2、与案件无关的,在查清楚后3日内返还。——依据是,《公安机关办理...
例如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的,对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扣押 行政案件,扣押期限为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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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财物,追缴或责令退赔;合法财产,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违禁品和犯罪所用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一律上缴国库。违禁品、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照国家规定处理。作为证据的实物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将其清单、照片、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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