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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该给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责任认定证明。 2、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修复,并无其他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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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应该给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就是责任认定证明。 2、对车辆造成的损失,应该按照规定进行修复,并无其他折旧赔偿。 3、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4、在道路上发生追尾事故,若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若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5、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6、发生事故后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7、事故当事人之间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时,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及时将肇事车辆予以扣留。 对于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违反前述规定,在无法向责任者索取赔偿的情形下,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对违法者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第四十六条规定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执行:(一)调查违法事实,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字或者盖章的,交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以书面形式或者笔录的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审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字,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字的,交警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绝的,由交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第四十七条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以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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