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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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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⑤-⑥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⑤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⑥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子女抚养权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小孩在哺乳期,女方又有抚养能力,女方取得子女抚养权可能性较大;如果小孩不在哺乳期,法院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情况从更有利于子女成长、教育的角度决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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