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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是指为了保证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开庭审理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人民法院的决定,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各自诉讼请求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对所出示的证据发表认可或不认可意见的行为规范。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是指于诉讼答辩期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以前,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之间相互明示其持有证据的行为或过程。交换证据的目的,就是在庭审前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明确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证据,以便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质证和法官在庭审中进行认证,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证据突袭,保障庭审顺畅,提高庭审效率。
开庭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提交证据。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人民法院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不得少于十五日,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15天,小额诉讼案件一般不得超过7天。举证期届满后,当事人提交证据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限制。
1、3个月内可收到决定是否立案的裁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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