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持相关证明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
近日,市民胡女士(化名)向本报热线反映,她住在双井街附近,2002年冬天在市公安局附近捡了一个刚出生两天的女婴,一直养育到现在。孩子今年快六...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需要收养人到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手续,取得收养证,才可以给孩子落户口,。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生效。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政策28条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明确以养父母养子女确实在一起生活的,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补办收养证的流程如下: 1、申请。收养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明等证件。 2、审查。相关工作人员会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 3、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0人已浏览
282人已浏览
129人已浏览
9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