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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值得注意的是,「虐待罪」属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自诉刑事案件,要求被害方通过自诉的方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该条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造成受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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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主要有下几点: 1.根据我国刑法,如果在虐待过程中,行为人超过了虐待的限度,明显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致使被虐待人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法第260条第二款规定的是虐待罪的结果加重犯,即在虐待过程中,因不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法定刑提高为2到7年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必须排除故意的主观心态,如长期虐待累积伤害得不到有效救治而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才适用这条规定。 3.也就是说,实施殴打行为的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行为人主观方面,实施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有意识地造成被害人身体上的伤害和死亡;而虐待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意图使被害人痛苦,并不打算对其直接造成伤害或死亡。
虐待罪要求行为人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往往行为人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对被虐待的家庭成员持续实施辱骂、冻饿、捆绑、殴打等虐待行为。如果分开看,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综合看是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虐待罪行为。虽然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但其行为从一开始并未达到犯罪既遂状态,所以不是“继续犯”。又由于行为人实施的是法律意义上的一个行为,只构成一个独立的犯罪,而非数罪,所以也不是“连续犯”。此类案件既不是“继续犯”,也不是“连续犯”,而是一种犯罪的独立形态,认为不要勉强将其划归为“继续犯”或“连续犯”。对上述案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认为,从广义上可以将其划归“继续犯”。分开看,行为人的每一次行为均达不到犯罪的程度,都不具备独立的意义。但其持续实施的数个虐待行为构成一个法律意义上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情节恶劣的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行为人的虐待行为仍处于持续状态,直至被虐待人告诉后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止。从这个角度可以把虐待罪视为“继续犯”。
主要界限是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如果存在上述关系,就属于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虐待罪条件: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故意伤害罪条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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