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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
网络挑衅也会成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骂人,威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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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案件,请律师辩护是唯一选择。在网上讨一个“无罪辩护”没什么作用,网上的网友即便是七嘴八舌地说你老公是无罪的、是被冤枉的,这丝毫不产生任何效力,检察院不会因为网友们在网上议论什么而改变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只有辩护律师把辩护观点和材料拿到法庭上与检察官辩论,才有可能会被法官采纳,从而才有可能作出公正的判决。
利用信息网实施辱骂,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制作虚假信息,知道是制作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上散布,组织,使人在信息网上散布,引起骚动,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挑衅犯罪,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共同犯罪论处。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挑衅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刑法》规定,有以下挑衅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骂人、威胁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制或任意破坏,占有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发生纠纷。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聚众斗殴多次实施定金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为什么网络不能适用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刑第29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而如果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的行为被认定犯有该罪,则只可能适用该条的第(四)项,那么就意味着需要认定网络为该条所规制的“公共场所”,但如此认定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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