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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办理,不见面办不了。 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带各自的身份...
可以离婚,对方不同意需要诉讼, 你们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的,你们双方都没有工作?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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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可以补办离婚证再办理复婚,如果是诉讼离婚的,可以到法院办理相关证明。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2004年3月29日)第五条关于离婚登记中的结婚证问题的规定: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结婚登记档案或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等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对结婚证丢失情况作出书面说明,该说明由婚姻登记机关存档。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与身份证、户口簿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
1、不可以。离婚有两种方式,若双方能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议离婚。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选择诉讼离婚。不管哪种离婚方式都需要出示结婚证,结婚证是用于证实婚姻存续关系最直接的证明。 2、《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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