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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
遗嘱公证的程序1.申请: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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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需要以下程序:1。立遗嘱人必须亲自向居住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遗嘱公证时,应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地址等。;(2)请求公证的事项和公证书的用途;(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相关证人的姓名和地址;(4)申请时间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此外,遗嘱人应提交身份证明、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证明等证明材料。2、公证处受理公证人需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的意思是否真实,是否有权处分待处分的财产。公证员认为立遗嘱人的申请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公证费。遗嘱人缴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可以提出书面减免申请。3、遗嘱的审查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公证员办理遗嘱公证应当遵守回避程序。特殊情况下,公证员处理时,至少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字。立遗嘱人在公证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遗嘱内容,公证人制作书面材料,经立遗嘱人确认后,由在场公证员和立遗嘱人签字,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4、批准出证的公证人经审查,认为可以出具公证书的,公证人起草公证书后,连同文件一起报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的公证事项。经批准后,公证处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不得涂改或者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当加盖公证处校对章。公证书应当制作公证书的正本和几份副本,发给立遗嘱人。5、领取公证书.
1、见证人做询问笔录; 2、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 (2)委托人的户口薄; (3)委托人的结婚证; (4)委托人合法财产的相关证明; (5)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见证律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请立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4、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5、约定见证时间、地点; 6、见立遗嘱人并为其作笔录; 7、立遗嘱人立遗嘱或指定代书人代书遗嘱并签字按手指印,见证律师签字(如代书遗嘱的代书人签字按手指印); 8、制作见证书,两名当场见证的律师签字,过后律师事务所盖章; 9、对前款(第7条)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遗嘱继承公证需要经过下列程序进行办理: 1、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卡、死亡注销页)。 2、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价值评估单。 3、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口、身份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死者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4、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独生子女证、出生证、人口卡、注销卡等相关材料。 5、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夫妻先后死亡的,应提供后去世的一方的丧偶未再婚证明。(一般由区民政局和区档案馆出具)。 7、证明。在公证处领取表格,填写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原配偶和再婚配偶)、子女(包括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情况,到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单位盖章。 8、继承人或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或人事档案复印件(通常为职工登记表或者是职工履历表),复印件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人事部门章,档案内容应包括被继承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情况。如确无人事档案,可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包括被继承人全部法定继承人的户籍底卡,由派出所盖章证明。 9、证人一名(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要求:无亲属关系)。 10、如果有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形式遗嘱的,提供遗嘱公证书或者其他遗嘱; 11、具体准备的详细公证材料以公证员确定为准。注意:全部法定继承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否则应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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