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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四种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
根据《医疗纠纷防治条例》,医疗纠纷发生时,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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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1、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委托从其行业规定出发。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2、在诉讼案件中,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时,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2、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受理条件并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立即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据》,并在收到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鉴定之日起7日内退还鉴定资格的书面答复。4、如果补充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则应审查委托人要求的事项,不属于《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还委托书。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或者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件是原鉴定文件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2、原评估项目遗漏。5、重新评估。专业司法评估机构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的,不得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虚假评估。原司法评估机构应当要求客户提供与原评估材料相同的材料。如果原评估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则不准确,则不能由原评估,则不能由原评估人承担重新评估。6、如果对评估结论有异议,需要进行评估和评估,其他合格的司法评估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评估和评估。除提交评估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评估文件。7、司法鉴定文件出具的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件。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件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件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给客户,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备案。8、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地说明鉴定结论的依据,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一、医疗纠纷诉讼程序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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