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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2021-12-1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家要求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并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确保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建立康复救助制度并如期全面实施,以实现到2020年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的目标。

相关法规

《广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第五条救助对象为有康复救助需求且符合条件的0—17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第六条救助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区户籍或持有我区居住证; (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定点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第七条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限制。 第八条申请康复救助年度1月1日前未满18岁的残疾儿童件的限制,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康复救助。 第九条康复救助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服务内容。 第十条救助内容包括: (一)视力残疾儿童。 1.视力矫治手术。为经诊断可以通过手术提高视力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手术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视力残疾儿童适配盲杖、盲文写字板和笔、盲用电脑软件、台式电子助视器、手持式电子助视器、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为进行视力矫治手术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性视觉康复训练;为经评估需要进行视觉康复训练的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二)听力、言语残疾儿童。 1.人工耳蜗植入。为0—6岁经评估符合植入条件的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术前筛查、人工耳蜗设备、手术费用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经评估符合助听器佩戴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助听器(双耳)验配服务。 3.基本康复训练。为人工耳蜗植入术后或佩戴助听器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三)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 1.肢体矫治手术。为经评估符合实施矫治手术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提供肢体矫治手术救助。 2.辅助器具适配。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适配儿童轮椅、坐姿椅、儿童助行器、日常生活辅具、站立架、矫形器等辅助器具为有需求的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配备防走失腕表等辅助器具。 3.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服务。 受助残疾儿童根据评估结果及实际需要,接受全日制或非全日制康复训练,多重残疾儿童同一时期原则上选择其中一种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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