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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有此可以看出,交通事故鉴定时间最长为35日作出认定书。一般为10日内作出。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一般来讲,提前鉴定可能导致伤残等级增高,损害赔偿义务人的利益;延后鉴定会使伤残等级偏低,损害伤者利益。所以,应当在治疗终结后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及时评定。
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时间,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在治疗终结后到具备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以《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规定为标准,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四部分第二条对于鉴定时机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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