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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在只有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果想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予认定的,但网络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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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络聊天记录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具有数据性、多样性、易复制性、易破坏性等特点。
能。聊天记录当证据需要实名,能够证实第三者的身份,并且聊天记录的内容能表明一方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才能认定对方有过错。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微信作为证据想让法院得到认可并支持,必须要完成以下的举证:(一)必须确认微信的使用主体就是当事人双方。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了微信证据,但是却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为案件的当事人,这在原则上就不符合主体的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的合法性。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证据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比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方式。(三)必须提供真实和完整的微信证据,必须保证微信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在诉讼案件中,若想得到法官对证据的认可和支持,必须保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1,对方有过错的情况下,你可以要求多分财产以作补偿,网络聊天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均分割,与孩子无关 3,房屋归属以登记时间为准,婚前购买的属于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 4,如果拆迁应该会和夫妻双方协商,按照政策补偿,如果是一方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效,可以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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