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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你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的产假工资,按照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如果你已经参加生育保险,那么你在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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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按所在单位产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产假津贴,正常情况下是按所在单位全部职工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费、奖金、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平均数计算的。按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晚育的,产假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首先要明确的是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变,任何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休产假而降低其工资待遇。对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18条予以了明文规定。 对于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而言,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应由单位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 对于参加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而言,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一点,一般情况下,在女职工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内,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由于女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由于超过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致使其所获生育生活津贴低于其工资性收入,不足的部分应由单位支付。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由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具体标准:(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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