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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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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员工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员工的离职申请,或者不批准员工的离职申请。但员工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也需要证明自己确实提出过离职申请,比如留存领导的签收或者快递回单、邮寄信件回单等等。证据全的,满30天后,员工就有权办理离职;公司逾期未办理的,需要赔偿因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
如果试用期劳动者要辞职的,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则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单位。
员工申请辞职,公司有权拒绝。员工申请辞职,属于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与提前多久无关,公司可以同意,也可以拒绝。公司同意的,按协商意见办理工作交接,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结清工资,劳动合同解除;公司拒绝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无需批准,到期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书。运用该条法律,尤其要注意的是送达“书面通知”,不是递交“辞职申请”、“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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