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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担保物权有三种,具体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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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担保类型:1、人类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二是物的保证。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目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更财产价格,优先受偿,主要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三是金钱担保。金钱担保是债务人在约定支付之外交付一定金额的金钱。金钱的返还和损失与债务的履行有关,给双方造成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四是反担保。所谓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资金借贷等经济交流中,为换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向担保人提供担保。与原担保相比,这种新的担保被称为反担保。
从现有的种类看,有四种分类: 1、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以信用作保证,承诺把债务的实现。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 2、是一般担保与特殊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用自己的财产保证合同履行的。特殊担保是指债务人用特定物担保的; 3、是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约定担保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由当事人约定的担保; 4、是本担保与反担保。本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主合同提供的担保。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反过来再叫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 (1)主债权的种类既可以是种类之债也可以是特定之债,可以是专属性的债务也可以是非专属性的债务,如果被保证的债务是非金钱债务,可以由保证人代替履行,如果不能代替履行,则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2)自然债务也可以作为保证的对象,保证人对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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