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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对征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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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和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的抚育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应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是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计算。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一般是男方)认为另一方生育的孩子为双方的亲生子女并尽抚养义务,但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与自己并无血缘关系。作为不知情而抚养非亲子的无过错方,可以起诉确认非亲子关系,并请求返还所支付抚养费、重新分配财产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的权利行使期限无过错方要求重新分配财产的权利行使须在法定期限内。但实践中无过错方对非亲子关系事实的知情时间是不确定的,往往知情时已超诉讼时效,如此对无过错方显失公平。法律应针对非亲子关系明确相关权利和责任,规定无过错方的权利行使期限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非亲子关系事实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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