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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在行政复议制度的实际运行中,某些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一方面,这些行政复议机构没有起到化解纠纷的功能;另一方面,公民对这些复议机构信任程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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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这就是行政复议听证员的资格要求。
行政复议听证会的步骤: 第一阶段,开会前的准备: 1、由记录人员宣读行政复议听证会纪律。 2、由听证会主持人核对当事人身份证明,并询问对方当事人对听证会参加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3、由主持人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二阶段,听证会调查: 第三阶段、会议辩论: 1、各方当事人根据主持人归纳总结的争议焦点问题展开辩论。先由申请人发表辩论意见,然后是被和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2、会议辩论一般安排两轮辩论。 第四阶段、主持和解。 第五阶段、最后陈述: 1、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意见。 2、主持人总结听证会内容,告知申请人会后仍有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3、当事人看听证笔录上并签字(每页签字),对当事人修改的部分须要求当事人捺指印。 4、行政复议听证会流程最后为宣布行政复议听证会结束。
《行政复议法》并未专门规定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并且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听说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首席听证员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首席听证员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首席听证员: 一、宣布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二、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案); 三、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首席听证员、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二)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首席听证员、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被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出示并宣读;无书面形式的,由被申请人陈述具体行政行为;对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应查明被申请人接受申请人申请的事实,申请人提出申请或要求的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3、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4、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首席听证员归纳案件焦点问题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首席听证员、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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