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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市城管部门申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除特殊情况外,未纳入挖掘城市道路年度计划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市城管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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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在市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向所属镇(区)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1)书面申请包括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的位置、面积、用途和期限;⑵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3)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红线图和施工图;(4)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施工组织方案;⑸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6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2、镇(区)市政管理部门接受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向市政局窗口报告。3、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4、主管局长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提交市政局办事窗口。5、批准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局颁发《东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由区市政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按规定施工,并进行跟踪检查和管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每份答复,说明理由并备案。
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二)年度挖道计划;(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计划文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各地下管线设施管护责任单位和其他障碍物主管单位的会签文件;(六)施工作业图纸和具体施工方案;(七)文明施工方案。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城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情况复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禁止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相关材料到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缴纳道路挖掘费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对交通安全构成影响的,还必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工程结束后,挖掘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标准回填,经市政设施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恢复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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